《上海申联疫苗董事长聂东升千万腐败行贿大案浮出水面》一文被法院判定侵权

2018年08月13日 | 申汇所

《上海申联疫苗董事长聂东升千万腐败行贿大案浮出水面》一文被法院判定侵权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武延年、潘志彬律师代理原告申联生物(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一案胜诉

近期,一些网站出现了《上海申联疫苗董事长聂东升千万腐败行贿大案浮出水面》一文,该文诬蔑申联生物(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申联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聂东升向有关公、检、法有关人员行贿千万元,该文系申联公司商业对手恶意诬蔑,经申联公司律师向有关网站发函澄清事实后,绝大部分网站删除了该文,但有个别网站拒不删除。

为此,原告申联公司聘请武延年、潘志彬律师起诉微山信息港网站的经营者即被告济宁市上善若水网络有限公司。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该网站《上海申联疫苗董事长聂东升千万腐败行贿大案浮出水面》对原告申联公司名誉权构成侵权,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被告系微山信息港网站的经营者。原告在该网站上发现题为《上海申联疫苗董事长聂东升千万腐败行贿大案浮出水面》的文章,该文大肆污蔑原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删除上述文章,但被告未予删除。为此原告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故原告主张:一、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被告网站上刊登的题为《上海申联疫苗董事长聂东升千万腐败行贿大案浮出水面》的文章;二、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判令被告在微山信息港网站首页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对原告名誉权侵权一节,被告予以认可,并在收到法院诉讼状后已在网站上删除该篇文章。原告主张的损失中被告愿承担1510元的公证费。同意在微山信息港网站首页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对于原告其余请求不予同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东升,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人工合成肽等药用原料,研究开发新型生物制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被告上善公司原名为微山县创想网络有限公司,微山信息港(网址为http://www.weishan.cc)为其经营网站。在该网站内原有一篇登记作者为王升,来源为华人报社网,发布日期为2012年9月11日,名称为《上海申联疫苗董事长聂东升千万腐败行贿大案浮出水面》的文章(网址为http://www.cc/html/news/10458.html)。该文章主要描述了原告法定代表人聂东升、公司工作人员吴本广、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人向某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检察机关的负责人、法院的负责人进行行贿的情况。

2012年11月15日,原告聘请律师向被告发函,认为该文章系原告竞争对手对原告发布的不实谣言,网文内容完全虚构和捏造,要求被告删除该文章。2012年11月19日,被告收到该函后,未对该篇文章进行删除。2012年12月7日,经原告法定代表人聂东升申请,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就该篇文章所涉及的特定网页内容截屏复制并打印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号为(2012)沪闵证字第7409号】,该篇文章显示的浏览为802次,为此公证单位收取了1510元的公证费。

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于2013年5月2日删除了其网站中的上述文章。

以上事实,由公证书、律师函、邮局查询答复函、公证费发票、网页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案中被告所经营的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内容分析,该篇文章确已对名誉权构成侵权,被告在接到要求删除该篇文章的律师函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显属不当,且对于被告的不作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害一节,被告也予以认可,故被告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权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因被告已删除相关文章,故对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再进行处理。

原告主张赔偿损失问题,被告已表示同意赔偿公证费用的意见,法院应予准许。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市上善若水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山信息网首页(网址为http://www.weishan.cc)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原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

二、被告济宁市上善若水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1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