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道德规范混淆于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二)

2018年08月13日 | 葛珊南 《检察风云》

把道德规范混淆于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葛珊南

四、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范一定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记得有西方的法学家说过“孬法不如无法”。凡是不具有操作性的法条,人们一般不会在实践中运用,该法律就沦为一种装饰,其权威性必然大大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某些法条过于原则性,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过直接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法条审判的判例。

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婚姻中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人精神损失”的条款也由于举证难,且有将道德过错混淆于法律过错可能而在实践中极少被采用。

吴明也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既然这样,“常回家看看”入法,又有什么法律意义呢?结果就是,不但无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反倒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任何人的权益都需要立法保障,这个原则精神没有错。但法律不是儿戏,把注定要成为一纸空文的原则写进法律,于权益保障无补,于法律威严有害。这样的立法态度本身就是不严肃的。

五、学着对解决我国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建议

(一)将“精神赡养”转化为可执行的金钱。

目前的审判实践是,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

其实,“常回家看看”是广义上的精神赡养的一部分,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进行系统解决。

可以采取社会志愿者的模式,由社会志愿者对老年人进行走访和照料等,如成立老年人服务中心,判决不履行探望父母的人承担一定的费用,这就更具有操作性。

这其中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将这种“精神赡养”转化可执行的金钱强制执行,这样就有了执行标的。

在执行过程中,可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子女出钱,聘用一些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人提供包括洗衣烧饭、代交费用、修理水电、陪同就医、生日提醒、拉话聊天等居家养老服务。这样可使老人获得近乎亲情的社会服务,既可满足老人的愿望,又可减轻子女的负担

尤其对于那些工作、生活节奏紧张,居住距离远的子女,强求他们帮助老人料理家务或陪老人聊天,既不现实,也没必要。。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

既然老龄化、“空巢老人”现象加剧,是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问题,那“常回家看看”仅仅能弥补老人一时的“精神慰藉”,在完善法律保障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系列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比如医疗保险和养老金待遇;比如社区老人公寓、敬老院和老年活动场所的投入等,让老年人老有所靠、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有丰富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比一纸法规来得更加给力。

(三)参照国外老年人长期照护的经验,培训大量懂得护理、懂得老年人心理学的人才,形成一个新型老年保护产业。

目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个尴尬时期:老年人口一半以上在农村,一半以下在城市。我们既没有建成现代模式,又正在丧失传统的养老方式,这是中国社会在转型中遇到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把国外老年人长期照护的经验介绍进来。为长期照护立法的5个国家是奥地利、德国、荷兰、以色列和日本。法案一旦生效,会覆盖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人口。如荷兰在1968年立法时法律框架只限于支持护理院的照护费用;到1989年,其立法规定的服务范围已扩大到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家庭帮助服务。

笔者有位朋友在德国,她的工作就是每天按时到不同的老年人家中为其服务,有时为老人打针换药、有时陪老人读书看报、聊天、有时为老人做饭洗衣等。当然也收取国家规定的标准费用。这个职业永远不会失业。永远有人需要。

我们也可以培训一些大学生,让他们学习护理常识、学习老年心理学,把他们培养成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老人的家属可以提出申请,在一段时间内,由政府出钱派这些专业护理人员到老人家里提供服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