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道德规范混淆于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葛珊南据媒体近日报道,关系着全国1.67亿老年人利益的新老年法即将出炉。新修订的老年法内容引人关注,强调给予老人更多精神关怀,子女“常回家看看”将入法。这些内容从侧面揭示了“家庭养老”开始向“社会”养老过渡。
一、新老年法修正案的“亮点”
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新修订的新老年法有三大亮点:子女“常回家看看”已写入修正草案;增加了“精神慰藉”、社区护理、保障房优先安排等内容。
据悉,新修订的老年法在社会保障里拆分出一些内容,单独成立“社会照料”一章。主要是针对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
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至于多长时间算“经常”,有没有一个时间的概念,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二、立法背景及现状
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他们的权益有时得不到切实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有人认为,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是法治精神的升华。
早在2008年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常回家看看”入法,辽宁省是先行者,该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常回家看看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而道德是一种价值观,它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道德命令所诉诸的乃是我们的内在态度、我们的良知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内心动机;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问题,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现行的规则和法规,而道德则诉诸于人的良知,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行事;法律依靠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而道德能否得到执行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内心。
因此道德是一种自律行为(产生于人的内心),而法律则是他律的(外界强加于人的)。法律与人们的行为有关,而道德与人们的动机有关。人的善和爱,有自发、自愿的特点,也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与法律强调客观后果是相悖的。
立法者可能考虑到目前社会存在不少老人遭受孤独的精神痛苦的现状,将子女探望父母的义务,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明确下来,老年人期盼与子女相聚的美好愿意获得实现的可能性就更大,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企图通过法律规定树立公众的道德价值观。
然而,亲情是天然的。百年来尊老爱幼、子女照顾年老的父母一直是中国的传统,是内化到人们心里的一种道德规范,以前一直是靠道德自觉或者舆论监督。现如今写进法律,也许可以对道德起到引领的意义,但如果道德规范混淆于法律可能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赖,也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道德的下限。也就是说,违反法律的行为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反过来,并不是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将道德的要求规定在法律中。
法律和道德的适用性存在差异,用法律去强制伦理道德,显得过于横暴,其效果也很可疑。
1、无法量化和举证,操作性差。
“常回家看看”,这种亲情抚慰的道德性宣誓条款只能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操作性差。”比如法律条文规定子女应“问候老人”,怎么定义“问候”?打一个电话叫不叫“问候”?怎么证明这个电话打了或没打“常回家看看”如何界定?是每天一次,还是每周一次?怎样的频率才符合法律规定?每次看望多长时间才是合法的?
法院如何判决才能让公众接受?“比如说,是三个星期不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还是三个月不回家看望老人算违法?”
再比如子女工作、居住地点离老人定居地100公里和1000公里之间有没有法定时限上的差异?。
更重要的是,法律是不能让亲情回归的。老人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沟通,让老人感到子女是需要他们的,这比什么都重要。一旦走上法庭,法律就会伤害亲情,冷冰冰的法律往往会让暖融融的亲情蒙上一层寒冰。而要进行弥补,则任重而道远。
2、法律“不能把子女抓到父母面前”,执行难。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良知。判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能是变味的亲情,甚至是敌对与仇视,最终适得其反。
因为常回家看看这个诉讼标的是一种行为。如果不履行,你不能强制拘留,就像探视权一样。
即使法院做出子女应该看望问候父母的判决“执行难”无法避免。总不能把子女绑到父母面前去吧。一旦真的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抓”回来让父母看看,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好心情,继而难以创造出温馨的环境与倾心的交流,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打击。反而会加重原告的精神负担,造成精神痛苦。
3、如何追究责任?
如果子女因为工作关系不能及时回家看望老人,是应追究其本人的责任,还是追究其从业单位的责任?
很多身在外地的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并非孝心的失丧,而是权利的缺失,是劳动者的休息权不能得到保障。法律规定,在外地工作的未婚子女每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带薪探亲假,已婚子女每四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带薪探亲假,试问现在有几个人享受到这一权益?
一旦“常回家看看”入法,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