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专题研究委员会2018年涉外家事法治论坛会议简报

2018年08月13日 | 申汇所

2018年7月14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专题研究委员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的“2018年涉外家事法治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召开。研讨会共分为五小节,来自各高校、法律实务界的50余位专家与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专题研究会召集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长刚律师宣布会议开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杜涛教授代表承办方向出席会议代表致欢迎词,同时介绍了近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私法团队在科研和外国法查明中心方面的活动概况,希望在涉外家事领域与参会代表开展更多交流与合作。

主题一:涉外婚姻关系

时间:9:00——10:15

主持人:王祥修(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与谈人:卜璐(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高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了题为“跨境重婚疑难问题案例分析”的发言。高律师的发言主要围绕跨境重婚的认定问题展开。高律师认为,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若男方一段婚姻缔结在境外,一段婚姻缔结在境内,则在女方仅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能会主动追究男方重婚的刑事责任。第二,若婚姻缔结在境外,双方则不能在中国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第三,受害者因男方重婚直接在中国法院申请宣布双方在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的可能性很小,但若去境外离婚则成本过高。第四,若男方在境外的重婚行为合法,如男方为伊朗国籍,则女方作为中国籍则要承担重婚行为带来的后果。

刘音(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了题为“论我国涉外同性结合的法律适用及其例外”的发言。刘音教授指出,涉外同性结合的法律冲突已不可回避。我国在领事关系实践中一概拒绝承认同性结合。司法实践中,有地方法院认定《婚姻法》禁止同性结合,但我国与外国频繁、大规模的人员往来,已使同性结合的法律冲突再难忽视。刘音教授提出,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可适用《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解决,涉外同性结婚的法律冲突可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解决;涉外同性同居关系可适用《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二款解决。刘音教授认为,同性结合已去罪化,鉴于同性结合的国际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结婚条件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不必且不宜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拒绝承认涉外同性结合的效力,若一概拒绝往往可能适得其反,损害我国公序良俗。

罗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作了题为“论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完善”的发言。罗律师主要从涉外婚姻的内涵、外国对涉外婚姻的规定以及我国对涉外婚姻法律关系的立法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罗律师认为,应以适用法院地法为主,但是不可忽略当事人的国籍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应加快推进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解决涉外离婚案件中法律文书送达、域外调查取证等困难。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双方当事人财产的,应当设置特别程序。此外,罗娟律师认为,应将“公共秩序保留”具体为法律规范。

严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了题为“跨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实践与发展”的发言。严教授认为,跨国代孕的问题集中在跨国代孕关系下父母子女身份的复杂性上。实践中共有三种做法:一是承认在出生地国建立的亲子关系,二是依据法院地实体法或冲突法解决,三是采用替代性做法,如通过收养、颁发临时性通行文件、给予旅行签证或居住许可证等,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亲子关系认定问题。严教授提出,解决路径有四种,一是制定统一冲突法来调整,二是在冲突规范中采用儿童利益最大原则,三是通过管辖权方式解决,通过建立国家间的合作制度等,四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适用时也要有变化。

与谈人:卜璐(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卜璐教授认为,争议解决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冲突规范,现行法律适用法无法解决,“结婚”一词是否涵盖同性婚姻这一问题。二是公共秩序保留,其与同性婚姻、重婚等存在一定冲突,但不绝对化,应区分婚姻形式判断。此外,卜璐教授提出,应关注操作层面的问题。

在之后的讨论环节,李辰阳(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公证员指出,承认同性婚姻的实质问题在于当事人需要解决民事身份方面的实务问题。实践中,对于身份关系认定的问题,若婚姻缔结在国外,只要申请人将其结婚证在国外公证,且近亲属对该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公证处亦会进行公证的办理。对于同性伴侣的问题,一是身份关系的认定,公证处会通过代理和监护确认身份关系,二是继承问题,一般通过遗赠的方式来解决,包括信托。

主题二:涉外离婚

时间:10:35——12:05

主持人:何其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