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成功博弈

2018年08月13日 | 宋沪彬、莫煦 申汇律师事务所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家属之委托,指派我们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不同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的特殊性。
1.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多年朋友,被告人一时激愤犯罪,较之那些有预谋的犯罪情节较轻。
本案被告人韩某的口供及被害人洪某家属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都曾提到一点,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多年朋友,双方早在读中学时就已认识,两人之间本没有仇怨,但被告人为何会一时激愤将刀刺向被害人呢?这其中是否会另有别的什么隐情呢?不管怎样,现在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也是被告人始料未及,他内心也不愿有这样的结局,对此,他也对被害人家属怀有深深歉意和内疚。
本案之所以会发生,与过去太多的悲剧有着相同起因,就是当事人沉迷于赌博。被告人因深陷赌博不能自拔最终导致犯罪。被告人在一次次输钱又一次次妄图翻本的轮回中陷入深渊,为了筹集赌资,被告人在被害人的帮助下卖掉了自己的住房,输光后又欠下一笔高利贷,走投无路的被告人只得央求被害人能再次帮忙想想办法,希望借点钱先将高利贷还清,在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后,被告人感觉彻底的无助和恐惧,他不敢想像今后身无分文还得被追债的日子该如何度过,他只得再一次跪求被害人相助,遭到拒绝的被告人完全绝望了,就在那一刻他鬼使神差般的拿起了本来是为了防止高利贷主加害的折叠刀刺向了被害人,也导致了如今这无法挽回的后果。
2.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强,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正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所称,被告人因一时激愤持折叠刀刺伤被害人致死。案发当天,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原本是为了商量如何帮助被告人归还所欠高利贷一事,被告人事先没有丝毫预谋想要杀害被害人,仅仅是一时糊涂,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一时情急和冲动,才酿成巨祸,系属瞬间激情犯罪,与一般有预谋、有目的的杀人案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因此本案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也相对较小,对被告人的刑罚理应比较其他恶性杀人案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投案后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也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人也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以期今后能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

二.犯罪嫌疑人韩某案发后在家属的劝说下自动投案,应当认定其行为系自首,对其犯罪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侦查卷宗第三册第4-5页由徐汇分局刑侦支队侦查员所作《案发经过》一文中记载:“在经过对嫌疑人韩某父母的政策教育后,韩某的父母和亲属即与韩某取得联系,韩某在电话中承认洪某系其所杀死,并愿意投案自首。……后于案发后2小时于晚上19时50分在龙华西路535弄小区处将前来投案自首的嫌疑人韩某抓获归案”;在韩某前后由侦查机关所做的九次笔录涉及到案发经过的七次笔录中都供述其是主动投案自首,如2011年12月21日20时20分至2011年12月22日1时35分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韩某供述“到下午大约18时左右,我家人打电话给我,让我去自首,……后来我就开着洪某的轿车回到了我租住的小区”(见侦查卷宗第三册第16页);在侦查卷宗第四册第17页的《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及第21页的《呈请扣押报告书》中,分别由侦查员记载“经工作,2011年12月2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向我局投案”、“2011年12月2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韩某向我局投案,韩某投案自首时,其驾驶一辆牌号为A的轿车”。这些都足以说明韩某虽在案发后离开了现场未及时报警,但最终在家属的劝说下主动回到案发现场即自己的居所,这样才被等在那里的民警带回警署,并非是在韩某杀人后逃亡在外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们很高兴的看到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行为已被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第一款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犯罪嫌疑人经家属规劝后主动投案自首,符合该解释之规定,应当认定其行为系主动投案自首,恳请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韩某的犯罪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韩某系初犯,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与朋友、同事均相处甚佳,之所以会犯罪纯属一时糊涂,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在平常工作期间也是勤勤恳恳,深受公司领导器重,原本有着很好的前途,在朋友和同事之间也都能和睦相处,被告人平时乐于助人的品质也是深受朋友和同事的喜欢,就是这样一个原本有着美好前途的青年,只是因一时的冲动和糊涂,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错误,考虑到被告人本质上并非十恶不赦之徒,恳请法院能从轻判罚。

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这里本辩护人向家属表示慰问,也诚恳的请求家属对被告人予以原谅。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的动机、起因等,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予韩某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予采纳。谢谢!
被告人韩某辩护人: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
宋沪彬、莫煦律师
2012年6月18日
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通过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预谋,系激情犯罪等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本院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及《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