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进出口公司仲裁案大获全胜
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案——武延年、潘志彬律师案件说明:
本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审理仲裁申请人:香港福凯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福凯公司)
仲裁被申请人: 法尔胜进出口公司
武延年、潘志彬律师代理法尔胜进出口公司参加仲裁仲裁庭组成:
首席仲裁员:周汉民
仲裁员:汪康武
仲裁员:陈乃蔚仲裁结果:
1、 驳回福凯公司所有仲裁请求;
2、福凯公司向法尔胜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902065元人民币;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0元,合计1052065元人民币;
3、本案仲裁费162567元,全部由福凯公司承担。本案反请求部分的仲裁费为37552元,由福凯公司承担。案情简介:
福凯公司与法尔胜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签订《锰矿石买卖合同》约定:福凯公司向法尔胜进出口公司提供锰矿石,合同中对锰矿石的品种,数量,时间,货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并约定:如果法尔胜进出口公司未能及时开出信用证,福凯公司有权向法尔胜进出口公司索赔合同金额的2%。
2008年6月29日福凯公司提供了试订单第一批货物,但品质不达标,造成法尔胜进出口公司经济损失,产生纠纷。2008年10月16日就法尔胜进出口公司损失,由福凯公司、法尔胜进出口公司、福凯公司的关联公司擎凯公司,三方达成《会议纪要》,擎凯公司担保无论法尔胜进出口公司与福凯公司之间的贸易是否能进行下去,都确保法尔胜进出口公司的损失在2009年6月前得以补偿。
之后,福凯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2009年1月16日、2009年3月11日电邮法尔胜进出口公司,称已备好了1万吨锰矿石,提供了产品品质检测报告,要求法尔胜进出口公司开出信用证,但法尔胜进出口公司以福凯公司行为存在欺诈,合理怀疑其商誉,行使不安抗辩权,予以拒绝。
为此,福凯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要求法尔胜进出口公司支付福凯公司违约金计900000美金。
2、要求法尔胜进出口公司支付福凯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人民币。
3、要求法尔胜进出口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法尔胜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7月2日提出反请求申请:
1、要求福凯公司承担法尔胜进出口公司损失902065元人民币。
2、要求福凯公司承担法尔胜进出口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人民币。
3、要求福凯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同时:法尔胜进出口公司要求擎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三方《会议纪要》中无仲裁条款,故法尔胜进出口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擎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武延年、潘志彬律师针对福凯公司的仲裁请求提出如下主要抗辩意见:
1、福凯公司开始履约即违约。因福凯公司初次提供的试订单货物不达标,已造成法尔胜进出口公司损失,并且该损失还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有理由怀疑福凯公司的商誉,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2、不开具信用证的理由如下:按照合同约定,三个月调整一次价格,现已过三个月,对价格双方没有约定,故货物价格未确定,失去交易基础。
3、福凯公司“准备发运”的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福凯公司现“准备发运”仅为5000吨货物的品质检验单,并不具有10000吨的货物品质单。
4、福凯公司欲“一物二卖”,其提供的“准备发运”的5000吨货物的品质检验单,该批货物是卖给广西的。福凯公司要求法尔胜进出口公司开具信用证是为本案仲裁设置的陷阱。
5、福凯公司提供的货物品质检验单不符合规范。开具信用证的要件不符合。武延年、潘志彬律师根据三方签署的《会议纪要》,确定的金额及支付日期,法尔胜进出口公司对福凯公司提出了反请求申请。
仲裁庭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武延年、潘志彬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上。
仲裁委裁决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法尔胜进出口公司起诉的擎凯公司担保一案也随即作出判决,判决擎凯公司向法尔胜进出口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责任902065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现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