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武延年律师的成功辩护

2018年08月13日 | 申汇律师事务所

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武延年律师的成功辩护

案件说明:
本案由公安部二局督办,上海杨浦经侦队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杨浦检察院审查,因案情重大,杨浦检察院报送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曾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于2010年6月3日审查终结,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2011年1月10日开庭,连续开庭四天半,于2011年4月21日审结宣判。

案情简介:
本案共15名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张某系首犯,为本案的第一被告。
2006年起,张某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在无实际经营发生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林某、何某等人,虚开或介绍虚开江苏、江西、安徽、河南等地30余家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28份,价税合计3.9亿余元人民币,税额5763.1万余元。同时,张某又以代理出口为名,并支付代理费(好处费)等方式,让上海、天津、广东9家进出口贸易公司收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连同内容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外贸单证,向税务机关骗取出口退税4103.9万余元。
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起诉书认为:张某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即“三个特别严重”)。建议适用《刑法》205条第二款:“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武延年律师的工作情况:
1、侦查阶段:会见张某四次,认真了解案情,为张某提供法律咨询,并将其家里的情况告知张某,让思亲心切的张某能稳定情绪。

2、审查起诉阶段:前往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阅卷两天,与承办检察官初步沟通;会见张某两次,具体了解案件细节,寻找对张某有利的证据,帮张某分析案情,形成辩护思路。向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提交书面辩护词。

3、审判阶段:该案连续开庭四天半。

武延年律师针对公诉方建议对张某适用《刑法》205条第二款建议,提出七点辩护意见,其中主要的辩护意见是:
1、《刑法》205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特别严重”须同时并列,而不是其中某个特别严重。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必须是国家税收损失100万元以上。
3、本案审计报告没有开票单位已缴纳税款的相关凭证和数据。
4、开票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已按当地有关规定向国家交纳了部分税款,张某骗取的退税款在扣除已按缴纳的税款后的差额才是国家的损失。现因没有缴纳的凭证和数据,故无法确定国家的税收损失数额。
5、因无法准确认定张某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多大的税收损失,“三个特别严重”并列条件不成立,也就不能适用《刑法》第205条第二款规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公诉人答辩为:本案因客观原因公安机关已尽力侦查,但仍无法查获开票单位已缴纳的税款和相关凭证。但本案骗取退税4000余万元,根据开票单位的被告在法庭上所供述的实际缴纳税款数,也可以得出国家税款损失已达100万元以上
武延年律师再次答辩:公安机关要查获开票单位已缴纳的税款和相关凭证客观不能,我们表示理解,但其后果不能由被告承担。同时,仅凭开票单位被告口供定案显证据不足,今天开票单位被告一审庭上这么说,二审庭上那么说,你依哪个说法为准?故此,本案犯罪事实成立,但要认定“三个特别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张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未认定“三个特别严重”),适用《刑法》205条第三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规定,判处张某15年有期徒刑。

武延年律师代理的该起重大刑事案件,成功的辩护令被告人张某、以及家人甚是信服。判决后,张某向武延年律师表示感谢,并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