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李某借贷案

2018年08月13日 | 武延年律师承办 本所档案室

武延年律师代理原告蒋某、李某诉被告上海定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肖敏借贷一案,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 案情基本情况:

肖敏与定发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定发公司将股权转让给肖敏,肖敏首付定发公司股东200万元后取得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证,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肖敏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因肖敏后续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故肖敏未取得该公司公章。

之后,肖敏以定发公司的名义向蒋某、李某借款本金2231万元,两原告以现金和支票(支票未注明收款单位,收款人栏位空白)。肖敏向两原告出示的定发公司股东会借款决议和借款协议上盖了定发公司公章(后查明该公章系肖敏私刻,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是肖敏伪造),并将定发公司房产证在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权人为两原告的抵押手续。肖敏取得2231万元借款的现金和支票后,将资金挪作他用后即潜逃,借期到期两原告无法收回借款,遂引起诉讼。

二、 本案争议的焦点:

该借款究竟是肖敏个人所借还是定发公司所借?定发公司认为,由于股东会借款决议股东签名伪造,公章也系伪造,故不承认该借款为公司所借,认为是肖敏个人行为。

武延年律师刚接受该案时,就分析认为,本案构成犯罪,问题是肖敏构成什么罪?如肖敏构成诈骗罪,则受害人为两原告,借款可能无法收回;如肖敏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则受害人为定发公司,定发公司应归还两原告借款。

庭审时,围绕肖敏借款系肖敏个人所借还是定发公司所借,辩论激烈。

辩论终结后,法庭即指出本案存在犯罪,需对该犯罪进行定性。之后,法院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本案中止审理。

武延年律师随即与上海市公安局承办员约定时间,当面向承办员详细陈述了本案案情和律师意见,上海市公安局经分析后回函法院,确认肖敏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随后肖敏被刑拘后逮捕。之后,由宝山区检察院起诉法院,宝山法院最终以挪用公司资金罪对肖敏定罪量刑。

法院在肖敏被刑拘后即恢复审理。

三、 本案武延年律师代理成功的主要观点:

本案系定发公司借款,应由定发公司归还本金和利息。理由为:

1、 定发公司房产证已抵押给两原告;

2、 肖敏为定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当属有效;

3、 肖敏伪造定发公司公章和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但因肖敏是定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原告不可能去怀疑和审查公章和股东会决议为假;

4、 已获得的证据证明,因肖敏将部分借款资金给了案外人东兴公司。之后,肖敏、定发公司、东兴公司达成了协议,就东兴公司将取得的资金归还定发公司取得了一致意见,此证明定发公司在主张所借款的财产权利。

四、 本案的处理结果:

武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最终判决定发公司归还两原告2231万元借款,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判决后,定发公司履行了判决,两原告在收到本息后及时办理了注销定发公司房产抵押手续。全案圆满结束。

本案结束后,两原告感叹地说,本案一波三折,从事情的开始至全案的结束,其情节和惊险可以写成一部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