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离休干部丁女士居住在徐家汇附近一套使用权房屋内。该房系丁女士享受离休待遇组织上分配的。房屋是老式洋房,因煤卫公用,生活不尽方便,且无法购下产权。最近,从部队转业回来的大儿子在近郊购了一套面积较大的住房,丁女士拟搬到该处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但如何处理现住房成了丁女士的一大心病。因为现住房虽然面积不大,却有七、八个本市常住户口,除了丁女士本人以外,有其同住的小女儿、外甥的户口;有已经出嫁不实际居住大女儿的户口;有在国外的儿子暂时挂靠的户口;还有孙子、外甥作为知青子女回沪的户口;甚至还有第四代因上学及出生暂落在该处的户口等,还有无户口却实际居住的人员(如女婿)。 为此丁女士特向律师咨询如何处理此事。律师依据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建议家庭内部进行协商。在律师的主持下,召开了两次大家庭会议。会上律师向大家阐明了有关的政策规定,解答大家提出的疑问,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大家协商一致:房屋归小女儿一家承租使用,其余人员的户口全部迁出,小女儿拿出部份钱款对迁出户口人员进行适当补偿。大家共同签署了由律师起草了家庭协议。为了消除各方的不信任感(如一方担心迁走了户口拿不到补偿款,而另一方则担心先给了钱对方不迁户口),律师还承担了中间人的角色,由小女儿一方先将补偿款全额交到律师事务所,然后律师通知有关人员去办户口迁移手续,迁出后凭相关证明到律师事务所领取补偿款。此事很快在半个月内办完,各方都很满意,丁女士也安安心心随大儿子去近郊度晚年了。
简要点评:
1、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处理公房承租使用权的案例。在我国,公有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所以房屋的承租使用权虽然有市场价值,但现阶段仍不能由公房的承租人用遗嘱形式进行处分,而且买卖受到同住人的制约;
2、对公有房屋的承租使用权,如承租人出国、死亡等如何处理,本市有处理的原则规定,但也不排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家庭成员(或同住人)自愿协商处理。
3、对公有房屋承租权的处理,最适宜采用内部协商的办法解决,这样对各方都有利。当然协商各方都要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本案中,各家庭成员(或同住人),本着实事求是、尊老爱幼的原则,妥善解决了房屋的承租使用问题,实现了家庭和睦及“共嬴”的目的,是值得提倡的。
摘录于《老年维权百例析》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