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是军队正师职离休干部,有三个子女,因妻子去世较早,1996年经老战友介绍,与蔡女士相识。蔡女士是部队退休医生,前夫去世前也是军队离休干部,也有三个子女。相识后不久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住在孙先生所在部队干休所分配的房屋内。因双方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对老人的再婚均无异议,这样婚后两家人倒也安定和睦。后干休所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孙先生出资将所住的房屋购下了产权,产权证上记名人为孙先生和蔡女士两人。2004年,孙先生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间,想到自已年老病重,可能不久将告别人世,便自书遗嘱一份。孙先生曾任部队教员,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故书写遗嘱对他来说是驾轻就熟。他的遗嘱共分三个部份,第一部分回顾了自己的革命生涯,勉励子女们要发扬革命传统,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二部分讲了身后丧事要简办,不要给组织、给亲朋好友增添麻烦;第三部分对财产作了处理。孙先生写道:“我去世后,我生前获得的各类奖状、勋章,如组织需要或有价值的,无偿上交给组织或捐献给有关的博物馆、纪念馆,剩余的给自己的三个子女留作纪念;其余一切财产,均归蔡女士所有;蔡女士去世后,由双方六个子女平分”。遗嘱写完后,交给了蔡女士,并将有关内容告知了自己的子女。2004年底孙先生去世。2006年,因部队建设需要改建房屋,同时因孙先生生前离休待遇中的住房安置未到位,部队拟将现蔡女士的住房收回,另行安排一套面积较大的住房。这本身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可在新的房屋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一事上,孙先生的子女士蔡女士的子女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蔡女士的子女认为,孙先生的遗嘱写的很清楚,除了军功章以外的一切财产归蔡女士所有,故新房产权证应写蔡女士一个人的名字;而孙先生的子女则认为:如果只写蔡女士一个人名字,新房就成了蔡女士的个人财产,父亲遗嘱中蔡女士去世后房屋由双方六个子女平分的愿望怎么实现?。双方争执不下,有关部队多次做工作调解也无效,现拟进行诉讼。
简要点评:
1、遗嘱是当事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法律又规定,遗嘱只能处分属自己个所的财产,而不能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2、本案中,孙先生在遗嘱中先是将除奖状、勋章以外的一切财产给自己的妻子蔡女士,接着又擅自替蔡女士作主,称在蔡女士去世后,将财产分给双方六个子女。他这部分遗嘱,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处理了已经不属于他而属于蔡女士的财产,应属无效,同时也造成家庭不和。
3、如孙先生的最终意愿是要将房产平分给六个子女,生前可与蔡女士及有关的子女协商,用家庭协议的形式,将各方商定的结果固定下来,这样既可以实现自己的意愿,也能避免矛盾,实现家庭和睦。
摘录于《老年维权百例析》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