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下公房后的权属关系

2018年08月13日 | 武延年、潘志彬律师

案情简介:
离休干部老李与妻子王某有三子,大儿子李军、二儿子李彬、小儿子李响(均为化名)。老李夫妻与大儿子李军、大儿媳妇赵美、三岁孙子李业(均为化名)五人一起生活,共同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一公房内。1994年,根据相关政策,老李将该公房买下,产权证上写的是老李的名字。2007年老李去世,李彬、李响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的1/8产权。
法院判决:原告李彬、李响各继承该房屋的1/16产权。
律师点评: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先后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为94方案(1994年颁布),第二个方案为95方案(1995年颁布),两个方案就产权人以外同住成年人是否拥有产权规定是不同的。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文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结合本案,1994年老李购买下该公房时,根据上述规定,妻子王某、大儿子李军、大儿媳妇赵美是同住成年人,现在诉讼中要求确认自己对争议房屋的产权共有,法院给予支持,确认老李、王某、李军、赵美各拥有1/4产权。
老李的该1/4房屋产权为遗产。该遗产由老李的妻子和三个儿子共同继承,他们每人继承的份额为老李遗产的1/4,每人继承的份额占房屋总额的1/16。
据此,法院同时判决原告李彬、李响各继承该房屋的1/16产权。老李的妻子王某享有该房的产权为,先前拥有的产权1/4+现继承的产权1/16=5/16;老李的大儿子李军享有该房的产权为,先前拥有的产权1/4+现继承的产权1/16=5/16;确认老李的大儿媳妇赵美对该房拥有4/16产权;
通过本案,我们应该了解,94方案与95方案在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产权规定上有不同之处。按94方案购买公房后,如果产权证上只有一人的名字,相关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在诉讼时效内是可以主张所有权的。但如果是按95方案所取得的公房,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所有权就属于该人(夫妻共有财产除外),其他相关人无权主张房屋产权。
但要特别指出的是,按94方案,产权人外的其他成年居住人,在生前诉讼时效内应主张所有权;如其在生前不主张权利,其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则无法要求继承该房屋共有产权。
摘录于《老年维权百例析》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