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对簿公堂,孰是孰非

2018年08月13日 | 武延年、潘志彬律师

案情简介:
老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王彬,小儿子叫王鸿,王鸿自幼就跟随父母和兄长共同生活,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长桥地区公房内。该公房系老王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54平方米,二室户,煤卫独用,2000年老王通过公房出售购买了该房。产权人是父亲老王。
该房内居住老王夫妇、大儿子王彬一家三口,小儿子王鸿一家三口,如此,因为居住环境的拥挤使得家庭矛盾与日俱增。为解决矛盾,经家庭会议协商决定,将该房屋出售,各自另行购买房屋,父亲老王于2006年12月写下承诺书,答应支付13万元给王鸿,让其购房,当天即给付7万元,剩余6万元在一年半左右付清。
2007年5月该房出售,卖得43万元。
老王在支付给王鸿7万元后,没有再支付剩余的6万元。
王鸿在2009年8月将其父亲老王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履行承诺,支付剩余的6万元。就此父子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结果:判令老王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鸿6万元。
律师评析: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老王写下承诺,答应支付13万元给儿子王鸿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般性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老王承诺支付13万元给儿子王鸿的行为如果是赠与,则在其支付了7万元给王鸿后,剩余的6万元不管是不愿意支付还是客观不能支付均不会构成违约,老王不支付剩余6万元的行为应视为对原赠与行为的撤销,与法不悖。
但结合本案,老王承诺支付13万元给儿子王鸿的行为,不能视为赠予行为。理由如下:
由于老王福利分房时,小儿子王鸿系该房屋的配房对象,王鸿对该房享有居住权。本案房屋系售后产权房,产权虽登记在老王名下,但小儿子王鸿对该房仍享有居住权利。
经过家庭会议的协商,王鸿放弃了该房的居住权,以此作为对价,换得13万元,另行购置新房。因此,老王与王鸿之间即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王鸿在履行了搬出该房的义务后,老王理应履行支付余款6万元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王鸿胜诉。
公房出售后所取得产权的房屋,原同住人拥有居住权;应与商品房有所区别,商品房产权人以外的同住成年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摘录于《老年维权百例析》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