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4日上午,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突然涌进了一大批青年男女,要求给予法律援助。援助中心负责接待的同志热情地接待了他们,经初步了解,才得知他们都是“金汤城”浴场的员工,因浴场连续两个月未发工资,多次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后经有关部门指点,又向徐汇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原定当天双方进行调解,但浴场方负责人无故缺席,致使调解无法进行,徐汇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向他们出具了因“无法以调解的形式解决纠纷”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让他们自行向法院起诉,故他们手持《决定书》来援助中心求助。
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本所於传宏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律师领受任务后,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得知座落在本区东安路239号的“金汤城”大浴场。浴场除主营沐浴外,还兼营足底按摩、美发美容及餐饮等,是一家大型的休闲娱乐场所。公司于2003年设立后,起先经营状况尚可,但自今年年初起,股东间不知何因闹起了纠纷,甚至出现了人身伤害案件,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员工们自五月份起便未能领到报酬。到了7月24日,公司干脆以内部装修为名,贴出了停业的布告,公司负责人也不见踪影,员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害。了解情况后,律师觉得事不迟宜,应立即起诉,以法律手段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但在进行起诉的过程中,又遇到了法律障碍,原来该47名员工都是在“金汤城”浴场内从事足疗、擦背、保健按摩等工作的。“金汤城”浴场把这一部分业务全部承包给了一个名叫胡姓的江苏人,他们都是由胡某招聘来的,与“金汤城”浴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平时每月的报酬都是先由胡与“金汤城”浴场结算后,再由胡某发给他们。自五月份起,因“金汤城”浴场无力与胡某结算,故胡某也就无力支付员工的报酬。如果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先由这部分员工起诉胡某索要劳动报酬,然后胡某再起诉“金汤城”浴场索要承包费,不但诉讼程序多,时间长,而且该公司目前外债累累,不但拖欠了员工报酬,还拖欠了大量房屋租金及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即使员工胜诉,员工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为此,律师对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最终决定由律师代理员工将“金汤城”浴场和胡某作为共同被告告进法院。律师为47名员工代写了诉状,并向法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的申请及缓交诉讼保全费的申请。
2006年9月30日,徐汇区人民法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金汤城”浴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於传宏律师和欧阳润律师在法庭阐明:该47名员工虽然是由第二被告胡某招聘进浴场工作的,但1、胡某是以“金汤城”浴场的名义对外招聘的;2、该批员工工作时,都佩戴“金汤城”浴场的服务胸牌,都是以“金汤城”浴场员工的名义对顾客进行服务;3、该员工平时受“金汤城”浴场规章制度的约束;4、他们在提供足疗、擦背、保健按摩等服务后,顾客支付的费用,都进了“金汤城”浴场的财务大账,为浴场创造了财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该47名员工实际上是“金汤城”浴场的员工,与“金汤城”浴场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金汤城”浴场完全有义务支付该47名员工的报酬。
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2006年10月20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上海事久金汤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支付该47名员工报酬合计人民币24365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在区法律师援助中心和区法院的协助下,已执行完毕,被拖欠报酬的员工均已领到了应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