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3日傍晚7时许,李林带11岁的女儿张彬均到宜山路上的上海博库书城购书。购书期限间,张彬均在乘坐自动扶梯从三楼至四楼的途中,突然从电梯左侧一个2米宽的空洞中坠落至一楼,当即气息全无。正在三楼购书的李林见状立即将女儿送往第六人民医院抢救,书城也立即拨打110报警。当晚8时50分,医院宣布张彬均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勘察,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认定张彬均死亡为意外事故。
为此张均彬父母多次与书城协商赔偿事宜,但书城认为:小孩之所以坠楼,是因为她当时双腿骑在电梯的扶手上,同时重心不稳,一不小心从四楼坠落;而小孩的母亲李林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能较好地履行监护责任,未能看护好孩子,也有过错,故只愿意从道义上进行补偿,最多支付10万元。
因协商不成,张彬均的父母委托本所武延年律师为代理人,将博库书城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在法庭上,武延年律师指出:原告女儿所以坠楼死亡,与书城对楼层的设计及自动扶梯的安装不当有直接的关系。书城自动扶梯的左侧的一个宽度超过2米的“空洞”,从四楼直通一楼,而且自动扶梯的两侧也没有安装防护挡板。尽管书城张贴了“电梯尚处试运行阶段”的告示,但没有配备必要的人员对电梯进行管理的安全防护。因此,书城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在合理的限度内对消费者进行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彬均的死亡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书城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武延年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2006年1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博库书城在判决生效后七天内,支付原告医药费328.60元、丧葬费7319.40元、死亡赔偿金200196元、误工费12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人民币242044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解放日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和《劳动报》对本案作了广泛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