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补充责任

2018年08月13日 |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

2004年6月中旬,一个闷热的午后。一对气宇轩昂却神情忧伤的中年夫妇陈永高、程军走进了我的办公室,给我讲述了一个悲惨的故事。
他们的儿子陈晹是个优秀的公安侦查员。三个月前在驾车途中被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某立交桥上一块飞来的石头击中面部,一个未满三十岁的、充满活力的生命消失……
现肇事者王某找到了,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法院就要开庭审理。希望我为他们代理民事赔偿部分的诉讼,为他们唯一的儿子讨回公道。
整个谈话过程那么心碎的母亲双泪长流:我每每看到儿子的照片都想随他而去,没了儿子我活着还有什么意义……
我的心被震动了。我决心尽最大的努力做好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
看材料后,我预感到这个案子的最后执行可能会很棘手。王某是个无业游民。
我以为仅为当事人打赢官司还不算是好律师,真正称职的律师应当在诉讼前就为当事人将执行的问题也考虑周全。
于是我与当事人商定:如若王某无赔偿能力,则依据刚刚施行(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社会活动安全帮助保障义务理论”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2004年8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某法院的法庭里,被告人王某正在接受刑事审判。他说:我骑车到桥中心被一块石头绊了一跤,一气之下搬起那石头就往桥下扔,……我没工作也没钱……
果然,我的预料被应验。在等待判决的同时我与当事人积极准备下一场硬仗。
2004年9月30日,无锡某法院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下达,法院支持了我们大部分的赔偿要求,但义务人没赔偿能力。
我们开始了第二场诉讼。2004年11月1日我们将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我和我的当事人先后去南京不下十次。我与当事人先后撰写了《原告对本案责任认定以及损害赔偿问题的看法》、《原告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我自己写了《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阐述了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建设者、所有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理论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定义、内容及本案的关系。我们还翻阅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设计工程师手册》等书,并走访了公路设计、管理部门,了解高速公路的技术知识。
2005年6月27日,八个月后,我们终于等到了一纸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
我的当事人虽觉金额略少,但也感到对死去的儿子有了交待。然被告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2005年10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没有证据支持其上诉观点。我和我的当事人都认为胜利在望,可是整整五个月后,法官才来电:对方要求调解,并要求在措辞上有所变动。近一年的诉讼使那对伤心地父母变得只求尽快解脱。在我的当事人调解后不久,拿到了那二十万元。
这时我办得最投入、也是最困难的案件之一。当事人对我的工作表示满意。
——律师:葛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