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初秋,她来找我时神情憔悴而沮丧。她已打了八场官司,都未能如愿:她害怕走进法庭,但又不甘失败:她已接触了很多律师,这次是慕名而来。她叫褚凤华,1953年出生,住浦东灵岩路。
她第四次起诉到法院后才得以离婚,在前几次的离婚诉讼期间,她与丈夫毛根荣在法官主持下曾签订《财产分析约定》:“……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至2001年2月8日止家庭共同财产除房屋、家用电器、金银饰品外现钞部分(包括股票、集资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0万元整,乙方(毛根荣、笔者注)自愿将1/2计20万元付给甲方,从此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现钞部分无争议……”。此后她拿到了20万元。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当她第四次提出离婚时,丈夫同意。一直认为家中财产不止40万元的她请求法官调查丈夫的股票账户,结果发现2001年4月后其丈夫账户内又有了59万元的资金。她认为自己应当再次分割得到其中除去20万元以外的50%即19万元,因其丈夫在开庭时提供了两名证人(这两人证明他们分别借了25万元及9.5万元给毛根荣炒股),故浦东法院认为这笔资金的认定涉及案外人而未作处理。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她再申诉,被驳回。她再次向其丈夫离婚后居住的徐汇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笔财产,结果这两证人在此出庭作证,承办法官明确告诉她:你要输。走投无路之际,别人向她推荐了我。
仔细听了她的陈述,看了材料后,我认为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关键在于证据。我收下案子后,直奔浦东法院及徐汇法院的档案室,将她过去所经历的案件的所有庭审笔录都复印下来,然后,多次约她来事务所分析材料,找出两名证人两次作证的矛盾之处,平时没时间,就用双休日。
充分准备后,我决定将毛根荣的两名证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这样做一是让两名证人有点压力二是可选择一个从未接触过他们案件的法院审理,以防先入为主的陈见抑或司法不公。
果然,案子进黄浦区法院后,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结果被驳回。第一次开庭后,我将第二、第三被告(即过去的证人)在庭上讲的关于他们给付25万元及9.5万元的地点、方式的矛盾之处、以及大量现钞的存、取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凭证不符合生活常理等问题,写了一个详细的分析报告,用当事人的名义交给了法官。第二次开庭后,我又写了《代理词》,从法律的规定谈到钱款的性质,再谈了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局限以及从本案的历史看出当事人的诚信从而推出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终于,在案子交入法院,近半年后,法院下达判决书,支持了我当事人的要求。对方上诉,二审维持,当事人很高兴。
——律师:葛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