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
在上海律师三十年发展史中所做的两件事
——记武延年律师在上海律师三十年发展史中所起的作用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原名上海市徐汇区法律顾问处、上海市徐汇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1982年元月成立,至今已有28年历史。
28年来,我所在上海律师三十年发展中做了两件有意义的事:
一、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室,该新生事物被司法部上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各副总理,在全社会逐步得以推广。
1985年,社会各企业尚无企业法律顾问室的概念,各企业更无企业法律顾问室的编制和企业法律人员。
当年,我所在徐汇区司法局直接布置下,由武延年律师和区司法局干部王海平成立蹲点小组,赴法律顾问单位上海整流器总厂进行法制建设试点,重点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室,在帮助该厂建立法律顾问室的同时,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室的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地位(当时提出相当于企业总经济师)、职级(相当于保卫科级别),干部配备要求、任职要求。该工作使企业法律顾问室初具雏形。
上海市司法局随即在上海整流器总厂召开现场交流会,时任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文正参加了会议,全市各大中型企业参加了交流会,使企业法律顾问室在全市各企业逐步得以推广。
之后,上海市司法局将上海整流器总厂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室这一创新,用简报形式上报司法部,司法部随即用简报形式转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各副总理。
几年后,国家经委在全国推广企业法律顾问室,并对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进行资格考试,进一步完善了该创新,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室规范化、制度化。
二、首创上海律师效益工资分配制度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迎来了改革的春天。
我所闻风而动,当年即首创效益工资改革,经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从1992年7月1日实施。在我所改革实施动员会上,时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文正、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江宪法参加了会议,发言表示肯定该改革。效益工资改革的基本内容为:以上一年(1991年)工资总额占当年创收数27%为基础,区财政局表示支持改革,同意在此基础上增加1.5%,合计为28.5%为工资包干,内部实行按律师个人效益分配。律师原档案工资保留(仍随国家调资而调资),但停发。该改革极大的提高了律师的积极性,改革当年本所效益创收翻两倍。
但当时仍有人对此改革心有余悸,存有疑虑。为此,从保护主任出发,徐汇区司法局决定,武延年主任暂不拿效益工资,待改革一年后视情况再定。
上海市司法局召开了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效益工资改革交流会,时任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史德保主持了会议,局长薛明仁参加了会议。我所武延年主任在会上详细的介绍了改革的起因、改革的模式、改革的工资总额计算基础、改革的分配方式、改革后的考核制度等。交流会后,全市律师兴起了效益工资改革高潮,上海市司法局下文肯定了这种形式,同时将效益工资分配比例提高为33%,从而形成了上海市律师新的分配模式。
我所效益工资改革交流会后,上海《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制报》、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徐汇报》等各大报刊均作了报道,将其视为贯彻邓小平南巡讲话,实施改革的典型。浙江、山东、北京、新疆等各地律师事务所前来我所了解效益工资改革相关事宜,并取走我所效益工资改革制度的相关材料。
2001年全市国办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转制改革后,上述效益工资分配模式现在看来虽有瑕疵,但基本模式上海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至今仍在沿用。
时过境迁,往事已被尘封。在此上海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市律师协会征集律师相关发展史料时,我所想起此事,往事并非如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