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上海律师》
该文获得了上海市妇联、上海市法官学会、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共同举办的“关注妇女民生、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上海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征文活动的二等奖。
我国《婚姻法》只是把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并没有将分居作为一项制度进行具体规定。有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顾及子女的成长,只求分居,不愿离异。由于未设立分居制度,在事实分居状态下,许多妇女一个人带着孩子默默付出。而中国的司法证据制度,又决定了她们往往无从知晓,被强势的对方掌握着的共同财产的情况。若干年以后离婚,法律将无法保障她获得应由的财产权益,使妇女儿童的权益受损。
笔者在文章中提出了设立分居制度的意义:
(一)设立分居制度有助于完善婚姻立法;
(二)设立分居制度有助于减少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设立分居制度有助于协调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四)设立分居制度可避免草率离婚,有助于婚姻家庭和设立的稳定。
文章最后还提出了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构想。